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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农的历史与现实│李昌平:基层过去曾经拥有的钱财都去哪了?

李昌平 乡建院
2024-08-30

我1982年毕业后到公社工作,1985年担任乡镇党委书记。那个时候,农民除向国家上缴公粮水费和基层设施贡献义务工外,村集体有钱花,乡镇政府是财主,县财政花钱紧紧巴巴,中央财政花钱捉襟见肘!

1981年,国家财政收入只有1085亿元。然而,我在荆州农业机械化学校读书时,学校不仅不收学费住宿费等,国家每月还发23.5元的生活补贴,看病钱也全部由国家出。我实在无法想象,这么大一个国家,一千亿的财政收入,连我这个读书学生都养起来了,是怎么够用的!

80年代乡镇和村,“财”是比较宽裕的。我记得1987年县乡财政体制“分灶吃饭”时,我们乡以1987年的上缴数(86万元)为基准,每年上缴要递增7%,节余部分就是本级(自己)可支配财政收入。

80年代乡村,为什么有能力每年递增7%速度向县财政“纳贡”呢?很多人问过我这个问题,其实道理很简单,因为当时乡和村两级有用地自主权!

1988年出台了《土地法》,此后乡村两级用地权不断上收,县域内发展用地权和办企业权都集中到县级开发区,大多地方乡村两级用地新办新企业的权利萎缩严重。于是县市区政府财政有钱,而乡村两级“财政”绝大多数入不敷出,且很快负债累累!

1993年搞分税制,中央和县市区“分灶吃饭”,国税归中央政府和省政府,地税归县市区政府,随之很多县市区政府也入不敷出了,怎么办呢?办法是县市区政府进一步剥夺乡村两级用地权,很多县市区政府把本属于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“偷”到县级开发区用,以扩大县市区政府土地财政能力。

2014年中央统一部署土地确权,把农村土地(含集体建设用地)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,其用意是还村民及集体的用地发展权。可现状是2014年村集体土地确权结果在很多地方成为“绝密”,多数地方村民集体的集体建设用地早已被县市区政府“偷”光了,只有极少村干部知道自己有多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,绝大多数村干部是“糊涂虫”!

新的《土地法》准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,只可惜在新《土地法》生效之前,各县市区政府对村集体建设用地做了最后一次“地毯式收刮”,当下的乡村振兴,绝大多数地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已基本无集体建设用地可用。

有一问题,我想了好多年没想通:“土地是财富之母”,可以说财政就是地政。如果给乡村用地权,乡村就有财政,乡村就能自主发展,基层就会活力无穷,全国就会欣欣向荣;如果不给乡村用地权,乡村就只能两眼向上、手心向上,“上面给点钱我就办点事”,基层就必然死气沉沉。这么大一个国家,层级又多,如果越上面越有权有钱,越下面越没权没钱,官僚主义必然越蓬勃发展,形式主义必然越层出不穷。我觉得呀,乡村振兴激活内生动力,要合理分配地权(就是财权和发展权)——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,除了增加基层的地权及发展权,还有更好的办法吗?

文 | 李昌平
图 | 网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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